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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群租房消防安全风险检查标准,网格站长与房屋主必知的消防要求。

    2019-08-21    标签:消防

    很多时候,群租房发生火灾,第一个的倒霉的就是房屋主,其次就是负责这片地区消防安全的网格站长。

    为什么?因为检查监督不到位!所以正确到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是保证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消防车道和消防救援场地被占用
    1.消防车道设有影响通行和作业障碍物的,必须清除,保持消防车道畅通,确保消防车道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米,消防车回车场地不被占用。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被占用,场地与建筑物间设有妨碍消防车登高操作障碍物的,必须清理或拆除,恢复使用功能。

    二、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1.居住出租房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的,必须拆除或者更换。
    2.现有建筑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严禁在周边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防火分隔不到位
    1.居住出租房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搬离,并应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完全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3.居住出租房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必须搬离。
    4.设有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地下与地上部分防火分隔设置不到位或者共用疏散楼梯间且未分隔的,必须用防火隔墙或者防火门将地下和地上部分完全分隔。
    5.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未采用不燃材料的,必须拆除或更换,并应从楼地面基层砌筑至顶板基层底面。
    6.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必须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7.楼梯间、前室常闭式防火门常开的,必须立即关闭并保持常闭状态;防火门闭门器、顺序器损坏导致防火门不能自行关闭的,必须及时修复。
    8.管道穿越墙体处的孔洞、缝隙,竖向管道井与房间、吊顶相连通的孔洞,楼层楼板的缝隙防火分隔不严密的,必须用防火材料填充或者封堵。

    四、疏散通道不畅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闭、堵塞、占用,必须立即打通、拆除、清理,恢复畅通;安全出口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2.楼梯间内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的,必须立即清理。
    3.居住出租房外窗上设置金属栅栏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必须拆除;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4.违规搭建临时建筑,占用防火间距、疏散通道的,必须拆除,恢复原状。

    五、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
    1.居住出租房违规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必须立即清理。
    2.居住出租房内除厨房外,其他部位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的,必须立即搬离。

    六、消防设施损坏停用
    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供水的,必须及时维修,恢复系统正常供水功能。

    七、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1.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等室内公共区域的,必须及时搬离、清理,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严禁进楼入户。
    2.居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的,必须搬离,严禁“人车同屋”。
    3.电动自行车采取“飞线”、入户等方式违规充电的,必须及时纠正,加强教育警示。
    4.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

    八、重点岗位人员责任落实
    1.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人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承租人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2.在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同一套间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或者在其他居住出租房的单幢建筑内同时设置10个以上出租床位的,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出租人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九、日常管理机制
    1.出租人未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的,必须对居住出租房屋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物业管理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物业管理单位必须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及时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3.私自、违规拉接电气线路的,必须由专业电工拉接电气线路,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
    4.使用不合格和破损的开关、电线、灯头、插座等电气产品的,必须及时更换和维修;应设置具备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功能的装置,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5.居住出租房存在火灾隐患的,必须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必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十、宣传教育培训
    承租人不了解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不会报警、不会灭火、不会逃生的,出租人必须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提醒承租人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注:本检查标准适用于居住出租房,不适用于旅馆业客房、廉租房、公共租赁房屋。居住出租房是指出租后用作或兼用作居住的房屋或用房,包括用于出租的商品房和其他居住出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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