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结果反馈,并表示与消防救援总队将在后续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建议!
对第十九条中“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将此条中的“鼓励”修改为“应”。
以下为详情: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会同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现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时间自2022年1月18日始至2月17日止。
二、意见建议情况
公示期内,共收集到6条意见建议。
对第十三条中“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认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无法落实。
对第十五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提出意见,认为在国家部委层面,已经实现了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救援机构的整合,但在省级以下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仍是各自独立,应急管理部门无法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对第十九条中“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将此条中的“鼓励”修改为“应”,理由为消防重点单位的火灾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性更大,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对此类工作更为适用。并建议政府内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提高个人持证数量。
建议将第八十条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并按照新版《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前置条件进行修改。
对第八十六条中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建议增加关于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的条款。
三、相关反馈
我厅与消防救援总队将在后续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建议,并在条例正式出台后,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
江苏省作为经济大省,率先发布消防修订草案,这也预示着在未来3-5年,国家会逐年加强对企业消防安全的重视,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政策,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家越来越重视消防,足以说明消防行业就业前景是很可观的!
想要获得消防工程师资格,必须参加并通过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已开考7年(2015-2021),报考人数多、考试难度大并且考试通过率一直保持在一个偏低的水平,但报考涌入的考生依然络绎不绝,原因自然和国家政策的逐年收紧,以及一消证书到手后的待遇提升有关系。那我们来看看注册消防工程师相关工作的前景吧。
工作单位一般是设计院。工作内容包括消防设施设计,消防施工设计等业务,专业度比较高。
工作单位一般是专门的消防评估公司。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建筑整体火灾风险的评估。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
在经济发达地区,部分持有消防工程师证书的岗位年薪超过30万元,其他普遍岗位给出的薪资则在1万-1.5万元之间。可以说即使是一线城市,这也是相当好的待遇了。
多省市依次发布有关职业资格技能提升补贴通知,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学历提升补贴或职称提升补贴。目前多省、市已开始实施,如上海市一级消防注册工程师补贴可达2000元。
1、《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7号)2021年11月9日起施行(摘录):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2、《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宜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
陆续出台的国家利好政策及证书待遇都在表明国家对于消防安全的重视,以及对于深化消防改革的决心,而这些政策也在推动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逐步走向正规化、市场化。
目前我国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仍然有很大的缺口,所以现阶段,大家能做的就是踏踏实实准备考试,顺顺利利拿证才是最重要的事情。而且无论从个人职业规划还是以后开展创业工作,持有证书都是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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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标签:清大东方 文章来源:清大东方
近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结果反馈,并表示与消防救援总队将在后续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建议!
对第十九条中“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将此条中的“鼓励”修改为“应”。
以下为详情:
关于公开征求《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结果反馈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会同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江苏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现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开征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时间自2022年1月18日始至2月17日止。
二、意见建议情况
公示期内,共收集到6条意见建议。
对第十三条中“县级以上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意见,认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会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无法落实。
对第十五条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提出意见,认为在国家部委层面,已经实现了应急管理部门对消防救援机构的整合,但在省级以下的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仍是各自独立,应急管理部门无法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对第十九条中“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将此条中的“鼓励”修改为“应”,理由为消防重点单位的火灾危害性更大,社会影响性更大,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对此类工作更为适用。并建议政府内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提高个人持证数量。
建议将第八十条中“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改为“特殊建设工程”并按照新版《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前置条件进行修改。
对第八十六条中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
建议增加关于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的投诉处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的条款。
三、相关反馈
我厅与消防救援总队将在后续条例草案修改过程中充分考虑相关意见建议,并在条例正式出台后,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工作。
就业方向
薪资待遇
证书补贴
政策支持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第六条 从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第七条 同时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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